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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0-18 11:08 |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专栏:政策法规

一、《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责任分工、信息记录、失信调查、激励与惩戒、失信修复、附则。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

二是责任分工部分明确了省科技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受托管理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及各类科技工作者等的职责分工。

三是信息记录部分规定了记录的内容,界定了基本信息、负面信息,明确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线索来源。

四是失信调查部分规定了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的调查职责、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政策文件依据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对失信调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内提出复查申请。

五是激励与惩戒部分明确了优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激励措施以及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后,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的惩戒措施。

六是失信修复部分明确了采取依申请修复,明确了申请修复的条件、不予修复的情形以及修复程序。

七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三、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调整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中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同时中央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我省实施的科技项目及省级以下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二)新增了失信调查内容,完善科研诚信管理流程。对失信调查的管理职责部门、依据及复核等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采取惩戒措施提供支撑。

(三)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奖惩机制。一是对优秀诚信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二是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属实后,可单独或合并采取惩戒措施。三是建立失信修复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纠正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且惩戒期届满的或在惩戒期内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提出失信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