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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于2006年12月27日在贵阳成立,由当时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银监局、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日报社、贵州电视台、省社科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发起,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我会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倡导诚信、促进发展、打造“诚信贵州”的宗旨,以共铸诚信为主题,在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普及和理论研讨中,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四服务”工作方针,在弘扬中华诚信文化、传播现代信用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首届诚信贵州论坛暨万人宣誓签名活动、第二届中国信用管理和社团建设研讨会、首届诚信知识竞赛活动、“培育诚信文化、建设诚信贵州”研讨会、“诚信建设与科学发展”研讨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贵州诚信建设”研讨会、第二和第三届诚信贵州论坛、“唱诚信贵州之歌、喜迎‘党的十九大’”四走进传唱活动、开设诚信微课堂、开展诚信农民建设与诚信政府建设的对策研究课题调研和编辑发行《诚信建设读本》《诚信三字经》《诚信贵州之歌》《贵州省公务员诚信读本》、在全国率先开展“讲好诚信故事、喜迎‘党的二十大’”特别节目等。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会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重要观点、重要论述,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同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建诚信贵州,创和谐社会,以诚信于党和政府、诚信于法律法规、诚信于市场准则、诚信于金融支持、诚信于合同约定、诚信于人民、诚信于社会为主要内涵,与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强对我会的批示要求,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进《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充分利用《诚信贵州》会刊、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诚信贵州”“诚信微课堂”“诚信黔言”微信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全省各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及会员单位共铸诚信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深入有关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和会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将在我会逐步汇集一批讲诚信、懂信用、能干事的信用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为大力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Gui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缩写:GZAP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为本的市场行为和理念;加强诚信自律和监督,推行信用信息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为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共建“诚信贵州”。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通过诚信刊物、信用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组织并参与有关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对全社会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宣传国家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公开诚信缺失行为;
(三)开展公共信用和社会信用评价。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公共信用和社会信用行为进行核查、调查、评估和发布,促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和效力;
(四)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五)参与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主体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开展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工作。完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归集、整理、公开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七)组织开展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服务;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十一)举办以诚信和信用为主题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接受本团体对会员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监督管理;
(六)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七)社会性服务组织,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众形象,诚信意识强,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本团体的单位会员,为以下各类企业事业社会经济组织: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与诚信和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本团体的个人会员为:
(一)热爱诚信和信用事业,从事诚信和信用学术研究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二)获得过相关诚实守信荣誉记录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咨询信用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七)向本团体反映、举报与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八)在诚信刊物、信用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八)保守本团体秘密;
(九)向本团体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团体的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信用状况良好;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
会员部
发布时间: 2019/11/01 |专栏: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
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于2006年12月27日在贵阳成立,由当时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银监局、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日报社、贵州电视台、省社科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发起,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我会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倡导诚信、促进发展、打造“诚信贵州”的宗旨,以共铸诚信为主题,在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普及和理论研讨中,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四服务”工作方针,在弘扬中华诚信文化、传播现代信用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首届诚信贵州论坛暨万人宣誓签名活动、第二届中国信用管理和社团建设研讨会、首届诚信知识竞赛活动、“培育诚信文化、建设诚信贵州”研讨会、“诚信建设与科学发展”研讨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贵州诚信建设”研讨会、第二和第三届诚信贵州论坛、“唱诚信贵州之歌、喜迎‘党的十九大’”四走进传唱活动、开设诚信微课堂、开展诚信农民建设与诚信政府建设的对策研究课题调研和编辑发行《诚信建设读本》《诚信三字经》《诚信贵州之歌》《贵州省公务员诚信读本》、在全国率先开展“讲好诚信故事、喜迎‘党的二十大’”特别节目等。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会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重要观点、重要论述,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同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建诚信贵州,创和谐社会,以诚信于党和政府、诚信于法律法规、诚信于市场准则、诚信于金融支持、诚信于合同约定、诚信于人民、诚信于社会为主要内涵,与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强对我会的批示要求,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进《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充分利用《诚信贵州》会刊、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诚信贵州”“诚信微课堂”“诚信黔言”微信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全省各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及会员单位共铸诚信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深入有关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和会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将在我会逐步汇集一批讲诚信、懂信用、能干事的信用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为大力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布时间: 2019/11/01 |专栏: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
概况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于2006年12月27日在贵阳成立,由当时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银监局、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日报社、贵州电视台、省社科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发起,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我会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倡导诚信、促进发展、打造“诚信贵州”的宗旨,以共铸诚信为主题,在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普及和理论研讨中,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四服务”工作方针,在弘扬中华诚信文化、传播现代信用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首届诚信贵州论坛暨万人宣誓签名活动、第二届中国信用管理和社团建设研讨会、首届诚信知识竞赛活动、“培育诚信文化、建设诚信贵州”研讨会、“诚信建设与科学发展”研讨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贵州诚信建设”研讨会、第二和第三届诚信贵州论坛、“唱诚信贵州之歌、喜迎‘党的十九大’”四走进传唱活动、开设诚信微课堂、开展诚信农民建设与诚信政府建设的对策研究课题调研和编辑发行《诚信建设读本》《诚信三字经》《诚信贵州之歌》《贵州省公务员诚信读本》、在全国率先开展“讲好诚信故事、喜迎‘党的二十大’”特别节目等。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会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的一系列重要理论、重要观点、重要论述,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同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建诚信贵州,创和谐社会,以诚信于党和政府、诚信于法律法规、诚信于市场准则、诚信于金融支持、诚信于合同约定、诚信于人民、诚信于社会为主要内涵,与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强对我会的批示要求,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进《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充分利用《诚信贵州》会刊、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和“诚信贵州”“诚信微课堂”“诚信黔言”微信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全省各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及会员单位共铸诚信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深入有关行业、省诚信示范企业和会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将在我会逐步汇集一批讲诚信、懂信用、能干事的信用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为大力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布时间: 2019/10/31 |专栏: 章程
《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Guizho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redit Construction。缩写:GZAP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为本的市场行为和理念;加强诚信自律和监督,推行信用信息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为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共建“诚信贵州”。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通过诚信刊物、信用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组织并参与有关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对全社会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宣传国家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公开诚信缺失行为;
(三)开展公共信用和社会信用评价。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公共信用和社会信用行为进行核查、调查、评估和发布,促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和效力;
(四)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五)参与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主体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开展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工作。完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归集、整理、公开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七)组织开展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服务;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十一)举办以诚信和信用为主题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接受本团体对会员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监督管理;
(六)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七)社会性服务组织,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众形象,诚信意识强,连续二年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
本团体的单位会员,为以下各类企业事业社会经济组织: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与诚信和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本团体的个人会员为:
(一)热爱诚信和信用事业,从事诚信和信用学术研究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二)获得过相关诚实守信荣誉记录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咨询信用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七)向本团体反映、举报与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八)在诚信刊物、信用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八)保守本团体秘密;
(九)向本团体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讨论决定本团体的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信用状况良好;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