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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2号)


发布时间: 2020-09-09 10:54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专栏:政策法规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来  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0-09-09
文  号: 黔府办发〔2020〕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

  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资源税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延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除煤以外的资源税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煤资源税按照省、市、县40∶10∶50比例分享,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