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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9 11:07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信用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对外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使个人贷款各项息费“阳光化”“透明化”,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坚持息费项目全覆盖,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规定》坚持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规定》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