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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3 11:06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专栏:信用动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表示,现代信用体系中,信用修复制度赋予了失信主体在纠正错误、履行义务后,恢复自身信用状态的法定权利,这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制度安排。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依法发挥失信惩戒的约束作用,也要依托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者提供畅通、公正的救济渠道,促进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改过自新,真正实现失信惩戒的教育与激励功能。
新颁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一是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明确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型,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二是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三是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