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站内文章
发布时间: 2023-08-21 11:27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信用动态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明确列入名单标准,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信用修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监管责任。
《办法》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