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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10 10:11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庞某明知宋某收购银行卡用于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挣外快。因此,杨某、庞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的手机卡,出租、出售给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释法明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寄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发现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隐私,不要被“高价收卡”蝇头小利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