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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1 11:0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栏:典型案例
吴某等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在某市通过QQ聊天与“上家”认识,发现可以利用“猫池”设备帮助“上家”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遂积极参与其中。根据上家安排,吴某主要负责在“猫池”设备插入、更换电话卡,上家按每张成功使用的电话卡15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为逃避打击,吴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晶参与,后吴某晶又邀约被告人张某参与。
三被告人利用“上家”提供的资金购买电话卡、无线卡路由器、电瓶等与上家提供的“猫池”设备进行组装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7日、18日和21日,在某县一村民组烤烟房内将电话卡插入“猫池”帮助“上家”实施诈骗,插入电话卡共计22张。同月18日,被害人孙某丽、陈某飞分别接到通过上述设备拨打的电话,被以网络购物产品质量有问题、退赔赔偿金等为由分别骗走人民币6302元、1998.56元。
【裁判结果】正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吴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吴某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化、链条化特征明显。其团伙成员较多,各层级人员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省法院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各自的层级、地位和作用,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三被告人将大量电话卡插入“猫池”设备并运行、操作,为犯罪分子通过拨打大量诈骗电话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付出难以挽回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