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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1 11:0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栏:典型案例
胡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聂某贵、聂某峰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晨昂科技有限公司某办事处”,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黑户人员”办理贷款的广告,收集前来办理贷款的“黑户人员”所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贷款申请信息资料。截至案发时,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17张。
【裁判结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胡某、聂某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聂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
本案中,三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套取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并非法持有大量的他人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