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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在贵州省等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发布时间: 2025-12-23 11:05 |来源:财政部 |专栏:城市信用

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落实会计法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等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旨在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促进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通知》提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予以纠正的,不再扣分。

《通知》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办理规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失信信息不再纳入下一评价周期的扣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