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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景区、住宿、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4-06-13 11:41 |来源: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栏:城市信用

全市各旅游景区、住宿、餐饮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住宿、餐饮等价格秩序,推动遵义市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一、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旅游景区、住宿、餐饮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行使定价权。

(三)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和计价方式等信息。

(四)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一)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2.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3.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5.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6.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2.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履行承诺,诚信经营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经营者应按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的承诺,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旅游景区、住宿、餐饮等市场价格动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